因“AI幻觉”生成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能否免责?最高法明确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对于《意见》引入的“避风港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解释,这其实是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比如,在网上发帖辱骂他人),权利人发现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通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周加海表示,实践中,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能否主张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存在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虽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存在差别,但两者在运行机理上也存在类似之处。”周加海说。
比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同样是将海量的信息组织起来提供给网络用户,大模型的生成结果取决于前期训练数据、模型参数以及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等因素,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难以事先预知所有网络用户输入的内容,加之生成内容的数量十分庞大,无法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进行逐一预测、审查和拦截。但是,当人工智能因自身幻觉或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后,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则应当、也有条件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可见,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具有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为此,《意见》针对“AI幻觉”侵害人格权和用户恶意诱导AI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认定作了规定,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网络用户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权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权利人请求该网络用户、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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